中国人寿财险长沙中支以案说险系列之私刻公章伪造投保资料 故意制造事故骗保终被识破
【典型案例】
2026年1月18日,袁先生向保险公司报案称发生双方车辆碰撞事故。保险公司查勘员接到报案并核实材料后,发现案件疑点较多,遂上报反欺诈组进行调查。调查发现投保材料中有一份《个人投保单位车辆关系证明》显示:袁先生系某有限公司高管,依据公司内部管理要求将袁先生作为投保人及被保险人为该车辆投保,并加盖了某有限公司公章。调查组随即前往某有限公司核实,确认袁先生并非该公司高管,且公司从未加盖过相关空白公章或保险授权公章。保险公司随即将案件材料移送当地派出所报案,办案民警审核材料并对袁先生进行询问,在确凿证据与法律威慑下,袁先生最终承认其私刻公章、虚假提供投保资料并故意制造事故骗保的事实,请求不予追究责任,并签署放弃索赔声明,承诺事故损失由其个人全部承担。
【案例分析】
本案中,袁先生的行为违反了国家法律规定,需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1.涉嫌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袁先生私刻公章并用于投保资料,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之规定,涉嫌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
2.涉嫌构成保险诈骗罪:袁先生故意制造交通事故并意图骗取保险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其行为符合保险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3.保险合同被解除的风险。袁先生虚构身份,私刻公章,虚假提供投保资料,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之规定,保险公司有权解除与袁先生之间的保险合同,且无需退还保费、支付赔款。
【案例启示】
1. 坚守诚信底线,杜绝违法骗保行为:保险合同的核心是最大诚信原则,所有投保、理赔行为均需建立在真实、合法的基础之上。虚构身份资质、伪造公章证明、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等行为,均属于保险欺诈违法行为,绝非简单的“理赔纠纷”。
2. 认清法律后果,莫存侥幸心理:此类行为不仅会可能导致拒赔、纳入保险行业黑名单,影响个人后续投保、车险理赔权益等后果,情节严重、涉案金额较大的,还会涉及触犯《刑法》,留下终身违法记录。消费者应摒弃投机侥幸心理,自觉遵守保险规则与法律法规,如实提供投保资料、真实报备事故情况,合法合理维护自身保险权益。
(曾湘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