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化债权纠纷案二审存异议,债权人维权受阻
导语
民事诉讼二审程序肩负纠错把关职能,法律明确要求承办法官全面核查一审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以公正审判守护群众财产权益。近日,望奎县市民杨海欧实名反映,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刘佳在审理其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二审案件中,存在照搬一审错误、曲解法律条文、证据采信片面、举证责任分配失当等多重违法审判情形,仅凭主观怀疑否定完整借款证据,导致其十万元合法债权无法得到法律支持,司法公信力受损,当事人维权陷入困境。
家住望奎县黎明小区的杨海欧,因一笔10万元民间借贷纠纷与许彦宏、郑博、郑文生产生诉讼。2025年,望奎县人民法院作出(2025)黑1221民初3508号判决,以证据不足驳回其诉求。杨海欧不服一审判决,依法向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该案由审判员刘佳承办,案号(2026)黑12民终645号,二审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拿到二审判决书后,杨海欧逐条核对案件证据、对照相关法律条文,发现该案审判全程存在多处明显违法情形,二审并未履行法定纠错职能,反而放大一审裁判漏洞。
照搬一审结论 二审实质审查形同虚设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明文规定,二审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相关事实、法律适用开展全面审查。杨海欧上诉时,清晰列明一审三大核心错误:错将当事人忙碌未及时反驳的聊天记录认定为自认、证明标准适用错误、举证责任划分颠倒。
但审判员刘佳作出的二审文书中,并未针对上述关键上诉理由逐一论证回应,仅简单复述一审观点,笼统以“证据不足”驳回全部诉求。对上诉人提交的新证据、补充质证意见视而不见,未开展独立事实核查,二审纠错、监督功能完全落空,属于典型怠于履行审判职责。
断章取义截取聊天记录 曲解民法典自认规则
该案核心争议焦点集中在2025年8月19日双方微信对话记录,也是两级法院否定10万元借款事实的关键依据。郑树坤在聊天中提及剩余1万元旧债,杨海欧当即回复“我刚才忙了,厂家来个人儿”,客观说明当时无暇逐条核对对话内容。
审判员刘佳审理时刻意割裂完整聊天语境,单独摘取对方单方陈述,无视杨海欧的解释性回复,直接将当事人因客观忙碌未反驳的日常闲聊,认定为法律意义上的自认。
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条,沉默仅在法律规定、双方约定、交易习惯前提下才能视作意思表示。本案中杨海欧并非沉默,有完整文字回复,法官却强行套用自认规则,刻意曲解民事法律条文,证据采信存在严重主观偏向。
同时,杨海欧二审提交2025年7月25日郑树坤微信语音文字转录材料,对方明确区分10万元新借款与1.5万元旧债务,两份债务相互独立,该关键证据在二审判决中未得到任何分析论述,证据审查流于形式。
混淆民刑证明标准 举证责任分配严重失衡
民事案件审判适用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举证规则遵循“谁主张、谁举证”。原审被告辩称涉案10万元转账属于过往执行回款,却未提交任何书面、转账、笔录类佐证材料,无任何有效证据支撑自身抗辩观点。
然而二审判决出现根本性法律适用错误,引用“无法排除合理怀疑”这一刑事案件证明标准审理民事纠纷,仅凭两笔资金时间、金额相近的关联性猜测,便认定案涉款项性质存疑,直接将全部举证压力转嫁至出借人杨海欧身上。
在原告持有完整借款邀约聊天记录、10万元银行转账流水、区分两笔债务的语音证据链条情况下,法官仅凭主观怀疑否定完整证据链,违背《民诉法解释》第一百零八条证据裁判核心规定,裁判逻辑失去法律根基。
十万债权付诸东流 当事人实名控告请求追责
一套完整、连贯的借款证据未被法庭采信,错误裁判直接导致杨海欧10万元债权无法通过司法途径实现,大额经济损失难以挽回。为此,杨海欧整理一审、二审判决书、全部微信聊天记录、银行转账凭证、语音文字材料、关联执行案卷等全套证据,向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督察室提交书面控告材料。
控告材料明确指出审判员刘佳五大违法审判事实,依据《法官法》《刑法》关于民事枉法裁判、违法审判追责相关规定,申请督察部门立案调查,查清案件审理中的违规事实,依规给予党纪政务处分;若构成枉法裁判犯罪,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并书面反馈全部调查处理结果。
记者短评
司法是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二审作为一审纠错的关键程序,绝不能沦为简单的文书复制流程。民事审判应当以客观证据为核心,严格恪守民事证明标准与举证规则,完整、客观、全面采信全部涉案证据,不能断章取义、主观臆断,更不能随意曲解法律条文。
审判员手握裁判权,一言一行直接关系群众财产权益。若审判人员怠于履职、选择性采信证据、错误适用法律,一纸错误判决便会让普通百姓合法权益受损,消解群众对司法的信任。希望绥化中院督察部门正视当事人实名控告线索,依规启动核查程序,厘清案件审理存在的问题,及时纠正错判隐患,严肃追究违法审判责任,以实质公正守护群众合法民事权益,筑牢基层司法公平底线。